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一) 办理备案登记
1. 向经办机构传真备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急性职业中毒后,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抢救受伤职工,并与24小时之内传真至经办机构。
2. 治疗工伤应在定点医院工伤保险管理科备案:受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时,用人单位应在定点医院工伤保险管理科填写《咸阳市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作为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后报销工伤职工医疗费的凭据。
(二) 经办机构的跟踪管理为了确保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用人单位一方面应搞好受伤职工的救治工作,同时应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办机构将会根据用人单位电话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进行笔录,如需现场调查的,经办机构将会就事故经过对受伤职工进行笔录,对有质疑的事故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办机构对受伤职工就诊管理,实行跟踪服务,目的在于为工伤职工就诊提供一个良好的治疗环境。
(三) 履行工伤职工转诊、复诊。辅助器具配置审批手续
1. 如何履行转诊审批手续:工伤职工因救治需要转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用人单位需填写《咸阳市工伤职工转诊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市本级用人单位于3日内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县市区用人单位职工转省内治疗需要办转真事,应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县市区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需要转省外治疗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市本级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办理转诊手续费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本不予支付。
2. 旧伤复发审批手续: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被确诊为旧伤复发的,用人单位持鉴定结论和工伤认定书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复诊审批表》,随后持《工伤职工复诊审批表》及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管理科办理手续,工伤保险管理科为工伤职工建立档案,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3. 工伤导致疾病审批手续:因工伤直接导致疾病,需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被确诊为工伤导致疾病的,用人单位持鉴定结论和工伤认定书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住院审批表》及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管理科办理手续,工伤保险管理科为工伤职工建立档案,费用由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结算。
4. 如何履行辅助器具配置手续: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更换费用,按《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限额》文件规定,实行限额标准结算,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用人单位应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申请,鉴定确认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表》,报经办机构审批后在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由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