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二〇一七年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基数和金额标准
根据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626元,以及2016年度咸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112元,按照省、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2017年我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纳标准:(2017年 按省2016年平均工资)
最低缴纳基数=5135.5×60﹪=3082元;
单位每月应承担金额=3082×20﹪=616.4元;
比上年增加:47.44
个人每月应承担金额=3082×8﹪=246.56元;
比上年增加:18.98
二、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缴纳基数=3821元(2017年 按市2015年平均工资)
单位每月承担金额=3821×6﹪+5(大病统筹)=234.26元;
个人每月承担金额=3821×2﹪+3(大病统筹)=79.42元;
三、工伤保险缴纳标准:
(2017年 按市2016年平均工资)缴纳基数=4093元
(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同一个缴费标准)
单位每月承担金额=4093×0.9﹪=36.84元;
比上年增加:2.45
四、生育保险缴纳标准:
(2017年 按市2016年平均工资)缴纳基数=4093元
(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同一个缴费标准)
单位每月承担金额=4093×0.6﹪=24.56元;
比上年增加:1.63
五、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2017年 按市2016年平均工资)最低缴纳基数=4093×60﹪=2456元
单位每月承担金额=2456×0.7﹪=17.19元;
比上年增加:1.14
个人每月承担金额=2456×0.3﹪=7.37元;
比上年增加:0.49
六、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缴纳基数为各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
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之和不得低于10﹪,不得超过20﹪。
备注
1: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每年七月份出台本年度缴纳标准;医疗保险当年十二月份出台次年缴纳标准。
2:养老保险每年1-6月,按上年度缴纳基数的110%预收预缴,新基数和缴纳出台后补差,每年八月份后方可上账。
3: 失业保险每年1-6月,按上年度基数和比例预存缴纳;新基数和缴纳比例出台后补齐差额。
4: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随政府规定进行调整。
请各用工单位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的标准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咸阳大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