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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咸阳市二〇一七年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 来源:    添加时间:2017-07-04    浏览次数:1816 次
  • 咸阳市二〇一七年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基数和金额标准

     

    根据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626元,以及2016年度咸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112元,按照省、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2017年我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纳标准:(2017年  按省2016年平均工资)

    最低缴纳基数=5135.5×60﹪=3082元

    单位每月应承担金额=3082×20﹪=616.4元;

    比上年增加:47.44

    个人每月应承担金额=3082×8=246.56元;

    比上年增加:18.98

    二、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缴纳基数=38212017年  按市2015年平均工资)

    单位每月承担金额=3821×6﹪+5(大病统筹)=234.26元;

    个人每月承担金额=3821×2+3(大病统筹)=79.42元;

    三、工伤保险缴纳标准:

       (2017年  按市2016年平均工资

    缴纳基数=4093元 

    (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同一个缴费标准)

    单位每月承担金额=4093×0.9=36.84元;  

    比上年增加:2.45

    四、生育保险缴纳标准:

         2017年  按市2016年平均工资

    缴纳基数=4093元 

    (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同一个缴费标准)

    单位每月承担金额=4093×0.6=24.56元;   

    比上年增加:1.63

    五、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2017年  按市2016年平均工资

    最低缴纳基数=4093×60=2456元

    单位每月承担金额=2456×0.7=17.19元;

    比上年增加:1.14

    个人每月承担金额=2456×0.3=7.37元;

    比上年增加:0.49

    六、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缴纳基数为各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

    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之和不得低于10﹪,不得超过20﹪。

     

    备注

    1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每年七月份出台本年度缴纳标准;医疗保险当年十二月份出台次年缴纳标准。

    2:养老保险每年1-6月,按上年度缴纳基数的110%预收预缴,新基数和缴纳出台后补差,每年八月份后方可上账。

    3: 失业保险每年1-6月,按上年度基数和比例预存缴纳;新基数和缴纳比例出台后补齐差额。

    4: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随政府规定进行调整。

    请各用工单位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的标准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咸阳大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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