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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企业不交社保面临最高5年联合惩戒
  • 来源:    添加时间:2018-10-22    浏览次数:1800 次
  • 10月16日,人社部重磅出击!明确表示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在交通出行、融资贷款等领域将多方面受限制!

     


    人社部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社厅函〔2018〕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9月6日和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确保征收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现就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保费征收既关系到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参保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社会关注度极高,在当前复杂形势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尤为重要。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上来,把稳定征收作为当前社保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全力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四、积极做好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各地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与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抓紧开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要梳理问题清单,逐一拟定实施解决方案,确保机构改革到位后,能记好账,记准数,各项业务正常运转,参保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改革过程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法履职尽责,始终做好参保登记、会计核算、统计调查、基金预决算等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不缺位。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到位。各地人社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下一步,部里将按照国务院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各地排查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王俊峰
    联系方式:010-89946729,89946720(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人社部出手!不给缴社保将面临惩处

    据人社部官网显示,10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表示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在交通出行、融资贷款等领域将多方面受限制!

     

    意见稿同时对“黑名单”一词作出了解释: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什么情况,可能导致企业进入“社保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对应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或面临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联合惩戒”: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因此企业可能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违法行为,包括:

     

     

    (1) 员工入职后,没有及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2) 企业成立后,没有依法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3) 企业没有依法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企业没有对员工的部分险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 企业没有在员工在职的全部时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 企业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7) 企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8) 企业以试用期为借口,拖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9) 企业以支付一定的“社保补贴”而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0) 企业伪造材料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

    (11) 企业与员工串通骗取社保基金的其他行为。

     

     

     

    进入“社保黑名单”后,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企业一旦被纳入到“社保黑名单”,需要受到如下影响:

     

    (1)民事责任

    因企业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员工相关社保待遇受损的(企业可以通过补缴并使员工享受社保待遇除外),企业要对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经社保经办机构查证,限期要求企业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滞纳金。

     

    企业还可能受到相应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及直接领导,也将面临行政罚款。

     

    (3)刑事责任

    社保违法涉嫌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信用责任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其中,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后,还不整改的企业相关责任人今后乘坐飞机也要受限!

     

     

    “定心丸”不等于“免死金牌”

     

     

    前段时间,“某企业被追缴10年社保”的消息在企业圈子内广泛传播,并引起了广大企业主、财务、人事的关注。

     

    然而,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会议强调“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严禁自行对企业社保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在社保费收缴问题上给了企业一颗“定心丸”。

     

    但16号刚发的人社部紧跟着发布的意见稿却不得不让企业引起重视。

     

    两者看似矛盾实则不然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并不能作为企业不缴纳社保的“免死金牌”。

     

    个别企业在社保缴纳问题上存在很大的违法风险,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列入社保“黑名单”正是对社保领域的规范。

     

    虽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但是企业要是想不缴社保或是少缴的话,那就照样逃不了!国家重拳整治社保征管,这一政策势必将对每一家企业以及每个人的收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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