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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咸人社发[2016]180号)
  • 来源:咸阳人社局官网    添加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2048 次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5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做好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元(其中原有40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40元中,中央32元,剩余8元,省财政负担60%为4.8元,余40%部分市县财政按1:9比例分级负担,分别为市0.3元,区县2.9元)。

    调整后,2016年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水平统一提高到人均44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负担标准为:中央财政300元,省财政84元,市财政14.7元,区县财政41.3元。

    (二)调整并提高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水平

    2017年度起,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个人缴费标准不再分档,个人均缴纳160元/年,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纳标准相应调整为100元/年;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0—18周岁)个人缴费标准由50元/年调整为90元/年,其中,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标准相应调整为80元/年。

    二、确保筹资与待遇及时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居民医保政府补助配套资金,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与落实,做好基金征缴的对账工作,及时掌握资金到位情况,确保居民医保筹资落实到位。同时,采取依托定点服务协议等措施,加大医疗服务监管,提高医保费用审核效率,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确保医保待遇落实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评估工作

    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社与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引导,既要准确解读医保政策,又要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同时,还要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居民医保政策调整顺利实施,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做好应对风险预案。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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