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退休」一直都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随着现代社会工种的复杂多样、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国家不得不调整部分岗位退职政策和退休养老制度,今天我们将针对退职、军转干部退休、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等问题为您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关于退职
什么情况下能办理退职呢?关于退职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和工人,应该退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2 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我是山东的一名军转干部,想咨询一下关于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一些政策,可以给我介绍一下吗?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劳办〔2003〕20号)规定,对在国有、县以上集体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
对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军转干部,也可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按规定每提前一年核减的2%基本养老金将不再核减。鲁政发[2006]92号规定,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
退休资格审核时,必须提供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申请和单位批复的意见,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将缴费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3 办理病退
我已经没有了劳动能力,想办理病退,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
发[1978]104号文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或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按月发给养老金。
4 特殊工种退休
我想问一下,针对特殊工种群体的退休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按月发给养老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办理退休: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