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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毕业生白干51天 不签订劳动合同引来维权尴尬
  • 来源:大秦人力    添加时间:2010-11-03    浏览次数:1722 次
  • 近日,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小李被用人单位以“不合格”为由,拒付其51天的工作报酬。而某置业公司,也因为没有与员工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被后者起诉。11月2日,劳动部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用人单位和务工者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遇劳动纠纷可向劳动保障、仲裁部门投诉。

    大学毕业生白干51天

    小李今年6月毕业于广西某高校文化传播系,9月初,她来到广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简称“影视公司”)找工作,影视公司负责人梁某对她说:“先实习两个月,试用合格的话再说。”小李认为自己进入试用期了。

    9月8日,公司的另一负责人郭某表示,要她实习两个月,月薪一千,包两餐。10月29日,小李打算周末回老家看望父亲,欲向公司支取报酬,郭某却告诉她,当初没提到工资事宜,“你在这里工作,没达到要求,所以不给报酬”。郭某还说,公司不打算聘她,如果还想工作,可以等公司忙时再来帮忙,不过没工资。

    11月1日,梁某告诉记者,9月初小李来到公司时,已和她约好工作两个月,工作期的表现得到认可,公司可以和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工作期每月1000元的报酬,表现得不好就只给她每天两餐饭吃。梁某向记者表示,那两个月小李的工作没被认可,公司可以不给报酬,不过现在可以考虑给她四五百元“可怜费”。

    小李认为,如何界定自己的工作是否得到认可,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况且51天里,前30天就该发一个月的工资,“要是不发,为什么让我又干了21天”。小李表示,自己会尽力争取到应得的报酬,并以这次惨痛经历为教训,以后找到工作首先要签好劳动合同。

    未签合同引来纠纷

    甘先生今年3月26日来到广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置业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月薪2200元。6月份,他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6月23日办理完交接工作后离开了公司。

    7月中旬,置业公司给员工发放6月份工资,甘先生却只得了1500元。他愤愤不平:“6月份我在公司做了23天,扣除相关费用,应该有1600多元钱。索要剩下的113.6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甘先生还强调,工作期间,公司从来没提出要和他签劳动合同,因此他打算要求该置业公司作出赔偿,共计5800元左右,“以前被我起诉的公司都败了”。

    置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戴先生说,给甘先生发1500元是有依据的,6月份甘先生还在职的20多天里,考勤不合格,所以才被扣了工资。戴先生还说,甘先生进入公司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多次催促他签劳动合同,而甘先生却以“工作太忙”等诸多理由迟迟不肯签合同。公司人事专管员莫女士说,她查到甘先生此前有多次类似经历,最终都要求单位赔了几千元。莫女士后悔道:“当初真该和他签订好劳动合同。”

    不久后,甘先生将置业公司诉至南宁市劳动仲裁院。11月1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下发仲裁结果,要求置业公司将克扣的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近5000元,赔付给甘先生。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资纠纷

    就上述遭遇,记者咨询了南宁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韦正猛。韦正猛表示,劳动合同法主要用于规范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小李来到影视公司时,已经不是在校大学生,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理来讲已与影视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韦正猛建议小李向劳动监察、仲裁部门投诉,如果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双方确实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影视公司应当给予小李报酬。韦认为,不少劳资纠纷都是从一开始不签劳动合同引起的,“签订劳动合同能切实维护双方利益”。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覃律师提醒,对于用人单位与务工者来讲,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据,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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