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安9月16日电(和冰)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日前,陕西省人社厅发文,决定从2015年9月21日至11月20日在全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各类私营企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缴费情况等进行检查。
文件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及发生过社会保险投诉案件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期间,省人社厅将派出督查组到市、县(区)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现场检查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的,不予行政处理(处罚);对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处罚);对未给员工办理参保登记人数较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较大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记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构要移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
通知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今年以来,劳动者因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的投诉呈上升趋势,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决定从2015年9月21日至11月20日在全省开展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2、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3、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4、各类私营企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5、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缴费情况;
6、其他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自查阶段(2015年9月21日至10月16日)。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品、举办现场宣传咨询、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能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及发生过社会保险投诉案件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期间,我厅将派出督查组到市、县(区)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现场检查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5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各级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对历史遗留的欠费问题和劳动者社保维权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精心安排部署本次专项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协作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执法效果。
(三)严格执法,严肃查处。用人单位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的,不予行政处理(处罚);对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处罚);对未给员工办理参保登记人数较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较大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记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构要移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
(四)按时报送书面总结和统计表。请各市(区)人社部门于2015年11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统计表连同电子版本一并报省厅劳动监察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联系电话及传真:029-87459365
电子邮箱:31427916@qq.com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15日